关于“是否支持同性恋”的争论会有结果吗?

同性恋争论的非切己性、复杂性、不可解决性

本人曾经拿“是否支持同性恋?”这个问题请教一位长者。这位长者首先评论到,同性恋可以接受。并且他坚决反对压制同性恋。之后问他有关同性恋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时,他想了一阵答道,可能人类的繁衍会受到影响。接下来当我想追问下去、彻底暴露他的立场时,他打断并反问道,这个好像跟我没有太大的关系吧?由这位长者的态度,可以推及一般。尽管同性恋者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激进反对同性恋者也在进行活动,但对于多数人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切己的问题。也许社会流行趋势是对同性恋日益宽容,但多数人也就仅仅采取宽容的态度而已——他们不觉得有必要采取行动来捍卫立场。这是对同性恋争论进行观察后得到的第一个结果,即非切己性。

关于“是否支持同性恋”的争论会有结果吗?

对同性恋争论的第二个观察结果是其复杂性。如果我们不满足于就同性恋问题仅仅采取一个立场,而要进一步为所取立场进行辩护,我们会被相关论证的复杂性震惊。为同性恋进行辩护最常用的论据是关于人权的一套理论。简单来说,支持同性恋者讲,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的使用没有侵犯别人,有权不受压制。不过,反对同性恋者也可以使用人的基本权利进行论证。他们讲,同性恋在他们看来不可接受,这侵犯到了他们的“情感”(极有可能是宗教情感)。关于人权的论证还可以继续下去,这时候需要应用类比论证(Analogy)。在美国支持同性恋者反驳反对者:反对同性恋的人一定会反对在内战时解放黑奴。而这个辩论还可以继续,反同者立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支持同性恋最后会支持人兽结婚。这里我们会发现类比论证的一个问题,即支持蓄奴、支持同性恋以及支持人兽婚姻它们之间的可比性是成疑的。但支持同性恋者和反对同性恋者都相当隐秘地引入了这些武断的前提(premise)。

除了人权以外,还有生物学上的自然主义论证。这个论证强调,人类之中存在同性恋现象,而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物种之中也存在同性恋现象。同性恋能够在生物进化长河中保留下来自有其道理,并且同性恋还有相关分子生物学证据的支持——这都表示我们应该宽容同性恋。不过这个论证所犯的错误属于伦理学上典型的“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反驳者会问道,难道自然的就是伦理学上可欲的吗?“事实”就可以推出“应该”吗?如果是,难道坑蒙拐骗都可以因为其存在于人类社会而得到辩护吗?

同性恋争论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在一些论证上人们将自己在同性恋问题上的立场隐藏起来,顾左右而言他。一个典型例子便是前一阵美国保守派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宪法”论证。他警告,最高联邦法院超越自己的职权在同性恋问题上强制各州,是对宪法的践踏。而丝毫不出意外,“宪法”论证的反题(anti-thesis)马上出现,哥伦比亚大学的政治学博士候选人林垚立马指出大法官所谓从宪法出发的“程序诉求”是虚假的,并且他只是将自己反对同性恋的保守派立场用一系列复杂的论证隐藏起来并以“宪法”为幌子进行掩护。从这个复杂的例子还可以看出,同性恋问题牵涉到政治问题(比如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民主制度应该决定哪些事务?)、法律问题(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什么?)、宗教问题(支持和反对者的宗教信仰)等等,要弄清楚所有这些论证可能需要一个文科教授几年大量的工作。

由同性恋论证的复杂性,我们引出这场争论的第三个特点,即不可解决性。注意,这个不可解决性仅从争论角度而言,指一方不可能说服另一方。这里并不是说同性恋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可解决。从争论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不可解决,是因为支持同性恋者和反对同性恋者各有一套论证逻辑,互相难以说服。而两套逻辑共同的特点是基础不稳,里面不难找到漏洞。正是由于漏洞的存在,才可以使整个争论持续下去。不过,这个不可解决性有其更深的哲学意义。在现代社会我们谈到道德,一般会认为道德只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一个道德立场只是一个态度问题(比如支持和反对同性恋归根到底只是态度的不同)。当代著名哲学家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指出了如此对待道德问题的后果:道德争论没有解决的途径。人们往往在做的只是寻求一个立场,并想方设法地为此制造理性辩护。用尼采的话说,假装理性论证的背后是实现自己的“求力意志”(Will to Power)。这场有关同性恋的争论也是这样吗?

进步主义:“权利”

让我们回到支持同性恋者最常用、可能也最被当作不言自明的论据:选择如何生活是个人的权利,外人无权干涉。从人的权利出发,是我们在现代社会进行道德政治问题争论最常见的方式。而这里,我们要进行“最危险”的工作,考察个人权利理论的起源。

李猛教授最近在澎湃新闻接受专访时谈到,自己的新书《自然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梳理了与个人权利概念相关的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理论的思想起源。他认为,“自然法作为一种理论真正影响大的地方,就是让所有人认同了‘权利’这个概念,并认为人生来就有自由平等的权利”。

如果《自然社会》更加类似于哲学史的梳理,而西方学者林·亨特(Lynn Hunt)为自己研究人权理论起源的历史著作起了一个更加挑衅的名字《制造人权:历史》(Inventing Human Rights:a history)。亨特认为,人权概念具有一个相当晚近(17-18世纪欧洲文化)的起源,他重点强调了当时的哲学、文学以及社会条件如何促进人权理论兴起、稳固并一直到今天人权被全世界当成不言自明的观念。

像今天美国历史学界的主流学者一样,亨特倾向于将现代社会不言自明的观念历史化,但却拒绝承认这种历史化带来的后果。毫无疑问,亨特是人权理论最有力的支持者,并且像多数现代人一样,认为人权的“发明”(注意:不再是发现了)是现在优于过去的标志之一。这便是进步主义的叙事逻辑。

可是,福柯的历史研究带来完全不同的味道。在他的名著《规训与惩罚》(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中,他讲了一个人权概念的前奏,即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灵魂”这一观念产生的故事。这个故事相比亨特的来说,让人难受和不安。福柯讲,在历史上强者压迫弱者之时,弱者缺乏身体上进行反抗的勇气,于是发明了一套“不可侵犯的灵魂”的说法,来对抗强者的压迫。而这就是“现代灵魂”观念的谱系发生学(genealogy)和历史性起源。

通过阅读福柯,我们忍不住发问:难道我们强调人的权利,竟然是主张弱者的道德?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因为许多民族和国家也正是在人权理论的感召下为自由和独立而战(比如托马斯·潘恩对人权理论的使用)。不过,历史向我们表明,人权的概念并非那么不言自明,其诞生是一个相当偶然的过程。如此通过将人权概念历史化,我们似乎同时抽掉了支持同性恋和反对同性恋论证享有的共同根基。不过挽救人权观念的适用性还有一种方法,即强调人权概念为现代社会多数人同意,“发明”人权概念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

进步主义的暗面:“权力”

且不说当今历史学界有多么厌恶“历史发展的方向”这类说法,人权理论的兴起伴随着诸多黑历史。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那些不赞成人人生而享有天赋权利的人去哪里呢?我们知道,过去的封建贵族以自己有丰厚军功和高贵血统自居,天赋权利一说对他们来说不斥为异端邪说。福柯在《知识考古学》中对“去哪里”这个问题有个粗糙的答案,“排除”(exclusion)、“隔离”(isolation)加以消灭。而真实的历史是,一部分贵族被所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消灭了,另一部分被资产阶级人权价值观归化,成为新社会的一员。福柯敏锐的察觉到了这一点,他告诫我们要放弃过去接受的“知识向权力传授真理”(knowledge speaks truth to power)的观念,历史的真相是“权力制造知识”(power produces knowledge)。所谓人权理论获得最终胜利的原因在于,不认同人权理论的人都慢慢在历史长河中消失了。当然,这种消失可能只有少数是暴力革命行为,更多的是所谓传统价值的捍卫者逐渐归化的过程。

而正是在这个归化过程中,福柯发现了“权力的微观运作”(microphysics of power)。而进步时代带来的价值观简直无孔不入,通过各种传播机制影响人的身体和心灵。进一步,福柯惊呼,启蒙进步时代不仅带来了所谓“自由”,更带来了隐性的规训。如果传统社会仅仅对身体进行惩罚,心灵尚能保持自由;进步价值观直接侵入人的心灵,让人无处可逃。

那么这一切对我们理解同性恋问题有什么启发呢?一方面,支持同性恋者有充分的理由抱怨权力的专横。同性恋者在几乎所有传统社会中受到权力打压。而由“权力产生知识”,同性恋被视作不合伦常,甚至被归为需要进行治疗的疾病。翻看这些血泪史和抗争史很难不让人动容。强调人权的新价值观则给了支持同性恋者打翻身仗的机会。到目前为止,这场翻身仗进行得十分顺利,在不少国家胜利在望。同样的,“权力产生知识”,同性恋被完全脱敏,有时侯甚至成了大众媒体热议的对象。不过,人权新价值观统治的时代权力和知识的关系有了新特点。我的一位美国老师是天主教徒,年近七十,向我感叹跟不上时代:想想五十年前,同性恋都还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而今天不赞成同性恋却可能受到压制(coercive power)。他一定感受到了,学院内支持同性恋的自由派人数之众,使少数派边缘化到了不敢发言的地步。一旦不愿从众,立马会有吓人的政治大帽子扣来。尽管没有了人身安全的威胁,但这却是“权力的微观运作”进行规训的最好例子。而这种规训在现代社会几乎无孔不入。

追求自由:福柯的同性恋观

看到这里,有人说,终于明白你想说什么了。以往同性恋受到打压,值得同情;但他们也没什么了不起,现在也形成了一种更加隐蔽的压制力量。一切伦理争论归根到底都是权力斗争!咋一看这种说法很有道理。回想一下最近这场争论的触发点——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判定同性恋婚姻合法,这难道不是“伦理在根本上出于权力”的一个活生生例子吗?如此赤裸裸地揭示权力和伦理的关系真让人难以接受,但除此之外,还有其它辩护的可能性吗?

还是回到福柯。令人惊讶的是,福柯自己便是同性恋,当年加利福尼亚的同性恋酒吧可没少留下这位思想天才的身影。正是认识到“权力产生知识”,福柯在学术生涯的后期一直追求一种“没有权力的知识”。当他和法国的同性恋者交流时,他建议他们不能以个人权利为同性恋婚姻进行辩护。他认为,当代社会最大的问题是“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hip)”形式的贫乏。同性恋应该作为一种全新的生活实践,绝对不能按照异性恋婚姻的模版塑造自己(同性恋婚姻一般也追求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对吧?)。其实,从福柯著名的《什么是启蒙?》一文的末尾可以演绎出一个为同性恋的辩护:“让我们用辛勤而耐心的工作,去实现对于自由的无限渴求”。

在福柯看来,同性恋不应该由所谓个人权利进行辩护。它代表的是追求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挑战人类经验的极限(the limit of human experience)。但是这里,我们隐隐嗅到了一丝危险——如果同性恋的立场最终落脚点在于自由,那么任何立场都可以打着自由的旗号为自己辩护。其实,这正是福柯式逻辑的最后结果,任何伦理立场都不可能得到理性的辩护,有的只是选择一个并为之战斗。他晚年的一个小故事为此做了最好注脚。据他朋友记载,当福柯看到巴勒斯坦的战士演说“我只想拿回我祖先的土地,从我是个小年轻时就开始想,我不知道这种激情出自哪里,但它就在那里”时,他说了一句,“就是这样,该说的道理都说透了”。难道我们支持和反对同性恋最后都要落到这个地步?

到底该不该支持同性恋?

由于同性恋问题的“非切己性”,人们并不迫切需要选择一个或支持或反对的立场。而这场争论的复杂性、不可解决性以及其和权力的关系,却让我们感到压抑。如果我们当下迫切需要采取一个立场,我们该如何选择?福柯的态度很明确,任何立场的选择都无法得到理性辩护,有的只是选择一个立场并为之战斗。其实持福柯立场的学者还有马克斯·韦伯。而韦伯对权力和伦理的关系说得更加直白——贯彻某种立场,使用权力甚至暴力难以避免。如果说韦伯和福柯都还强调立场选择的真诚性,有人却可以放弃这一点。试想,支持和反对同性恋的立场都无法得到理性辩护,那么就跟随大众的决定——对同性恋越来越宽容。并且,由于同性恋论证的牵涉面极广,他可以利用从政治学、社会学到心理学的各类知识,参与甚至操纵权力斗争,促使一个对同性恋更加宽容的社会早些到来。而后世对他的回报则是良好的历史名声,比如“同性恋权利斗士”。

如果福柯和韦伯的解决方法让我们感到某种压抑和不安,后一种则让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但他们双方共同的特点是认为支持或反对同性恋只是一个立场问题,根本不能得到理性辩护。理性不能告诉你是否该支持同性恋。理性只能帮助你去理解支持或反对同性恋的所有论证并发现其中的漏洞,理性只能告诉你选择了立场之后如何在权力斗争中获得胜利。但就如韦伯的感叹所言,理性对于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小到我是否该支持同性恋,大到我该过哪种生活,都无法给出答案。

到此,现代人也许应该向天发问,我到底该不该支持同性恋?如果不想堕入福柯和韦伯的悲剧境地,不管是支持或反对同性恋都需要寻找更加周全的辩护。我想,这个艰巨的任务如果不彻底转换概念框架和思维模式几乎不可能完成。我有这么一个简单的、但不成熟的亚里士多德目的论式的理论尝试。其一,人的自然本性和最终目的是自我完善和拥抱幸福。其二,同性恋只能作为手段而非目的得到辩护。因此,同性恋的合理性将不来自于所谓人的天赋权利,相反,它作为手段促进人的自我完善,如同性恋者之间真挚的感情,德性的相互提高等等。尽管不得不承认,这个论证无法彻底成立,如人们可以对幸福有不同见解,但却可能是现存的最好辩护。

陈勃杭,美国圣母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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